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意见
顺建发[2003]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建价函[2003]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钢材结算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钢材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参考我区各时期钢材价格的浮动比率,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结算单价或钢材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二、按定额计价办法结算的工程,按省指导意见或参考以上方法进行调整。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改变。
2、2003年1~7月顺德型钢价格浮动表;(详见第764页)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