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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南建[2007]28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等文件的要求,巩固2007年我区房产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在2008年元旦、春节来临之际,我局再次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我局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
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我局将联合工商、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对房地产(预)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39号)要求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预(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凡有违反的,我局将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在我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凡不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挪用、占用交易结算资金,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或联合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