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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4]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详见第19期17页),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决定》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将推进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关键,努力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一是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是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促进投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四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投资与建设的市场秩序。
三、抓紧完善我省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政策措施。对涉及投资的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该制定的要尽快制定,该修改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要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审批权限和核准权限。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根据《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及核准目录等配套文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社会投资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抓紧出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措施。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资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固有资产、国土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根据《决定)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对仍需保留审批和核准的投资项目,要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取消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建立精简、有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