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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办函[2009]156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受理范围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1231的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书面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建标造函[2009]22号文附表一)2份,申报材料1份。

 

  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的企业,请于20099115日间将书面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由建设厅会同广州市建委一起进行实地核查。

 

  五、其他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面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并加盖公章。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近三年对企业日常监管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步意见。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910831日,统一将企业的书面材料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初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报送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接受材料地点: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联系电话:83754260

 

  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初步意见汇总表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00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9]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专业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91231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

 

  (三)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应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严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网上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在审核企业的书面材料时,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的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要力求规范,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办理时间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于20091130日前将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作废。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