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精神,现就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有关措施提出如下具体要求及指引:
一、 限购区域:自2016年10月8日零时起,在佛山市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二、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含网签认购)的时间为准。
三、购房家庭认定问题
居民家庭指“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四、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一)住房的认定以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以及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何种房屋产权来源,均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四、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问题
(一)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
(二)驻佛山部队军人凭军官证及部队证明,拟安置到佛山定居的离退休军人凭佛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信函,视同本市户籍。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有记载其配偶资料等情况的户口簿,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或司法、民政、公证等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见附件);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购买第二套时,同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限购区域商品住房的认购书或买卖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现行的限制措施,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将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三)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合同的三十日内持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违反此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扣减企业诚信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并打印查询核验结果,作为审查和存档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对开发商不按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监督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九、购房人责任
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