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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建发〔2009〕101 号

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我局修订了《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从业技术人员违规扣分管理办法》(顺建发〔2006〕3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
代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受聘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第三条 在中介机构中从业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在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署和盖章,对签发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提供的服务行为承担执业责任。
    第四条 区建设局委托区建设市场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站)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违规扣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市场管理站投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市场管理站应予受理。市场管理站在日常监督、备案过程中,应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汇总并对违规扣分行为进行评审,每季度末公布违规扣分情况。
    市场管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扣分标准实施细则,报区建设局备案及公示后执行。
    第五条 同一违规行为中出现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均需扣分的,以责任认定情况实施扣分。
    第六条 区建设局委托区造价与监理协会负责违规人员的再培训 、返岗考试工作。
    第七条 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接受被扣分人的申诉,由区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章  造价工程师违规扣分分值

    第八条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违规扣分的分值分为30分、15分、10分、 5分四种。行为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同一行为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违规条款的,按扣分值较高者执行。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用章的;
    (四)在同一工程中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的;
    (五)泄漏法律规定应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因此做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
    (七)执业过程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执业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执业过程中,有过失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无理压价的;
    (三)未经客户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技术和商务秘密的;
    (四)参与除委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因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
    (六)编制结算文件时竣工图纸与实际不符,未到施工现场核实实际情况,导致结算造价无故增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不接受、不配合招标监督及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投诉的;
    (三)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组织工作的;
    (五)资格审查不认真,出现错误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的;
    (七)资格审查、收标、开标等招标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八)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失误,影响招标程序进行或引起投诉的;
    (九)由于自身的工作失误未按要求公布招标控制价,影响后续招标程序或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有误或与设计图纸不对应的;
    (十一)招标控制价备案中,出现由于二级子目套用定额不合理或二级子目工程量有偏差,造成综合单价不合理的;
    (十二)措施项目费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与现场施工场地现状不相符的;
    (十三)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存在三处或三处以上错误、遗漏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
    (十四)未到现场察看而造成计量错误,或现场签证明显不合理而予以计算的;
    (十五)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对数报告)未经双方核实,或不能提供清单工程量计算稿的;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署的;
    (二)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存在疑问或引起争议,无合理分析或解释的;
    (三)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或者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的;
    (四)执业过程中,没有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所有备案意见或文字资料转告或告知招标人及有关部门的;
    (五)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存在错误,经发出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不同工程或不同时期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招标文件备案中,同类错误经常出现的;
    (七)招标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推进招标程序或未按时办理相关备案工作,而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招标文件编制失误,影响招标工作的;
    (九)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没有及时解答投标人的提问,或对投标人产生误导的;
    (十一)在招标代理工作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十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以下情况的:
    1、规费、税金等项目未按要求编制的;
    2、清单项目设置失误或清单的描述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的;
    3、工程量清单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招标控制价备案中,出现管理费、利润计取错误,或材料价格不按规定计取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规范、标准、广东省计价依据及施工合同约定行为的;
    (十五)工程结算应按照或参照合同价格执行而未按照或者未参照的;
    (十六)分部分项工程的增减项目计算不合理,未列明增减项目依据或综合单价未执行中标价的;
    (十七)增减工程项目的措施费用计算,未执行相关计价办法或合同规定的;
    (十八)人工材料价格涨落未按双方协议调价,或调价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的;
    (十九)招标人的暂定金额结算时未按规定予以扣减,奖罚条款或索赔计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二十)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的。

第三章  造价员违规扣分分值

    第十三条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违规扣分的分值分为30分、15分、10分、 5分四种。造价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同一行为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违规条款的,按扣分值较高者执行。
    第十四条 造价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用章的;
    (四)同一工程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的;
    (五)泄漏法律规定应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因此做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
    (七)执业过程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执业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造价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执业过程中,有过失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无理压价的;
    (三)未经客户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技术和商务秘密的;
    (四)参与除委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因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
    (六)编制结算文件时竣工图纸与实际不符,未到施工现场核实实际情况,导致结算造价无故增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不接受、不配合招标监督及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投诉的;
    (三)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组织工作的;
    (五)资格审查不认真,出现错误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的;
    (七)资格审查、收标、开标等招标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八)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失误,影响招标程序进行或引起投诉的;
    (九)由于自身的工作失误未按要求公布招标控制价,影响后续招标程序或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有误或与设计图纸不对应的;
    (十一)招标控制价备案中,出现由于二级子目套用定额不合理或二级子目工程量有偏差,造成综合单价不合理的;
    (十二)措施项目费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与现场施工场地现状不相符的;
    (十三)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存在三处或三处以上错误、遗漏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
    (十四)未到现场察看而造成计量错误,或现场签证明显不合理而予以计算的;
    (十五)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对数报告)未经双方核实,或不能提供清单工程量计算稿;
    第十七条 造价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署的或者要求签署的资格与本身具备的专业资格不相符的;
    (二)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存在疑问或引起争议,无合理分析或解释的;
    (三)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或者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的;
    (四)执业过程中,没有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所有备案意见或文字资料转告或告知招标人及有关部门的;
    (五)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存在错误,经发出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不同工程或不同时期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招标文件备案中,同类错误经常出现的;
    (七)招标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推进招标程序或未按时办理相关备案工作,而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招标文件编制失误,影响招标工作的;
    (九)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没有及时解答投标人的提问,或对投标人产生误导的;
    (十一)在招标代理工作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十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以下情况的:
    1、规费、税金等项目未按要求编制的;
    2、清单项目设置失误或清单的描述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的;
    3、工程量清单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招标控制价备案中,出现管理费、利润计取错误,或材料价格不按规定计取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规范、标准、广东省计价依据及施工合同约定行为的;
    (十五)工程结算应按照或参照合同价格执行而未按照或者未参照的;
    (十六)分部分项工程的增减项目计算不合理,未列明增减项目依据或综合单价未执行中标价的;
    (十七)增减工程项目的措施费用计算,未执行相关计价办法或合同规定的;
    (十八)人工材料价格涨落未按双方协议调价,或调价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的;
    (十九)招标人的暂定金额结算时未按规定予以扣减,奖罚条款或索赔计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二十)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的。

第四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十八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扣分周期自当年的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扣分周期期满后累计扣分值少于30分的,该扣分周期内的扣分值不转入下一扣分周期。
    第十九条 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应提供违规行为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录;
    (二)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站监督人员应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应由两名监督人员确认,同时收集好违规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市场管理站应向投诉人、记录人或违规嫌疑人询问和了解情况,违规行为属实的经评审后发出扣分通知。
    第二十二条 扣分通知应列明被扣分人、资格证号、所属单位、扣分原因、所扣分值、扣分时间、业务工程、累计被扣分值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扣分的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扣分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提出书面申诉。扣分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扣分情况确有争议的,由区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撤销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被扣分人及向当事人书面更正。
    第二十五条 市场管理站定期向区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上报违规扣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区造价与监理协会通报违规扣分的人员名单、扣分原因、扣分分值,区造价与监理协会应定期通报在一个周期内扣满分值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值满30分(含30分)的,除在网络、期刊等予以通报外,区建设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区造价与监理协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一次再培训,对在一个周期内违规扣分分值满30分(含30分)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返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重新执业。
    第二十八条 区造价与监理协会应将参加再培训并通过返岗考试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市场管理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