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民用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涉及范围包括建筑、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凡在佛山市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均遵守此办法。
该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验收报告中应注明实施内容;设计单位要合理制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标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要按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其它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办法实施期间,为有效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各区建设局要按照省建设厅要求实行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监督机构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督节能施工质量和节能检测。如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返工处理,并进行跟踪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监督机构要将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情况详实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从明年开始,各区建设局每季度末要向市建设局报送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凡申报佛山市优秀设计奖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必须提供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凡申报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节能实施情况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参加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