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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这8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统一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房屋使用到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积计算。

征求意见稿对计算建筑面积提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以下8项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构筑物不应计算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位;

2. 骑楼、过街楼底层公共通行空间、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无顶盖的场馆看台和采光井,露台、花架、屋顶装饰性构件、泳池、水箱;

5. 建筑物的设备平台、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建筑物中的箱、罐平台;

6. 台阶、无柱雨篷、空调室外机搁板()、爬梯;

7.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高差在0.40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窗,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竖井、地沟、油()罐、气柜、水塔、贮油()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详情请点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211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