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4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