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审定
(一) 审批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省政府令第40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
(二) 申请资格:
  符合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基建程序管理要求,相关报建审批手续规范、完备,并符合本规定第(三)项中的各类型工程。
(三) 受理对象:
  我市各级财政投资,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
(四) 所需资料: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招标文件。
  4、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施工现场签证、施工进度表、补充子目分析或换算表、抽料(筋)表及其他有关工程量和价格的资料。
  5、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结算书。
  (1)报送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应分别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号码。
  (2)结算书必须采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认证的工程造价管理软件电脑打印文本。
(五)、办理程序:
  1、申报者向站接办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资料齐全后领取受理回执。
  2、主办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人员签署复核。
  4、主管站长签署审定。
  5、申报者按规定的办结时限到站接办窗口领取结算审定书。
(六)、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协调、仲裁工程造价纠纷
(一) 服务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报建手续规范完备的建设工程;
(二) 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三)应提供的资料:
  1、甲、乙双方联合签名的书面材料。
  2、施工图。
  3、施工组织方案。
  4、招标文件。
  5、施工合同。
  6、施工签证等结算资料。
  7、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四)、办理程序:
  1、申报者向站接办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资料齐全后领取受理回执。
  2、申报者按办结时限到站接办窗口领取书面答复意见。
(五)、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特殊工程除外)。

 

三、申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初审
(一) 办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二)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申请资格:
  1.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6.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申请资格
  1.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5.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6.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受理对象:
  我市范围内,符合申请资格规定要求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成立注册公司、办理并实施工商、税务登记的法人团体。
(五)所需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级申请书。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4、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正)。
  5、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6、事物所(公司)章程(附公正)。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
  8、注册资金证明。
  9、股东及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清单和委托方的评价意见。
  10、办公场所证明。
  11、股东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证明或人事代理合同。
  12、股东和从业人员的一览表、简历及执业资格(概预算员证、造价工程师证)、文凭、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第2项申请表不装订)。
(六)办理程序:
  备齐资料报造价站审核、加具意见、备案,并上报省造价总站。
(七)承诺时限:
  按当年度省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八)收费标准:
   按建设部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当年度通知执行。

 

四、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缴费对象:我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二)、办理依据:《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文)。
(三)、应提供的资料: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1.与缴交建工管理费同时在我站窗口办理点缴交。
  2.由我站开出 “工程定额测定费缴款通知书。”
  3.缴费方凭我站开出的一式三联的“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办理交款手续,随后将缴款通知书的第二联交回我站窗口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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